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外观设计因其保护对象(产品的外观形态、图案及色彩等)的特殊性,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形成互补。相较于技术方案的创新,外观设计更直接关联消费者的视觉感知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尤其在消费电子、家居用品、交通工具等领域,外观设计的保护已成为企业构建品牌辨识度和市场竞争壁垒的重要手段。而在外观设计中,合案申请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也是日常构建多层次、多维度外观保护网络的难点之一。
本文主要从什么是合案申请、为什么要合案申请、合案申请的条件和要求等角度介绍,以期望在“颜值经济”主导的消费市场中,助力企业强化产品保护、提升品牌价值。如有建议或意见欢迎留言或添加文末微信一起探讨。
一、什么是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该法条中所说的项,是指设计的项(款式)数,例如产品的第一款设计、第二款设计;所说的件,是指提交给专利局的申请的案卷件数。
二、为什么要合案申请?
1、费用
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国知局收取一份审查费,不因为设计项数增加审查费、专利年费,能够大大减轻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上的费用投入;
2、新颖性问题或者专利法第9条问题
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多项专利,可能相互影响新颖性或者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应当避免。
三、合案申请的条件和要求
符合合案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2、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四、合案种类
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的种类细分为以下三种:相似设计、构成套件的设计、构成组件的设计。
相似,可以理解为:申请了产品A的设计方案A,还可以同时申请产品A的设计方案A’、A’’,该多项设计方案都是基于A产品的设计方案A,设计方案都是有共同设计语言的;
而套件、组件则可以理解为:产品A、B、C成套或成组为前提,申请了产品A的设计A,还可以同时申请产品B的设计A、产品C的设计A,即该多项设计都存在A设计方案的设计语言,则在一件申请中可以同时申请产品A、B、C的A设计方案。
相似示例:泡茶杯
套件示例:茶具套件
组件示例:象棋
4.1 相似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解释“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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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变化:整体长宽高之间的比例略微变化、部件长宽高之间的比例略微变化,不明显的部件删除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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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其他设计一致,区别仅限于领域内常见的要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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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图案阵列数量的改变、成排零件的数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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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色彩要素的变化:例如红色改绿色
4.11 以细微变化合案申请的案例
以上例举的案例1中,设计1采用渲染模型表达设计的汽车,设计2采用线条勾勒表达设计的汽车,但是整体观察设计1和设计2在整体造型、部件设计都是一致的,仅有细微区别,构成相似设计。
案例2中,设计1和设计2整体观察下,在整体造型、部件设计都是一致的,仅在车头部分的车灯、进气部分有细微差别,构成相似设计。
4.12 以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合案申请的案例
以上例举的案例1和案例2中,蓝色箭头所指区域设计1与设计2是该领域的惯常变化,构成相似设计。
案例2中,橙色箭头所指轮毂的造型虽然不同,但是在该领域内也属于惯常变化,构成相似设计。
4.13 以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合案申请的案例
以上案例提供了一种阵列数量不同构成的相似设计,案例中格栅的数量不同,但是属于一般消费者整体观察难以察觉的范畴,构成相似。
4.2 套件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解释: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 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4.21 套件合案申请的案例
以上案例1是汽车尾灯套件,包括了左尾灯、右尾灯和中部尾灯,符合同一大类、各自独立、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因此可以作为套件。
案例2是车门内饰板套件,包括了车前门和车后门,符合同一大类、各自独立、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因此可以作为套件。
4.3 组件外观设计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电热开水壶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榨汁杯与底座组合后的榨汁机、刨冰杯与底座组合后的刨冰机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4.31 组件合案申请的案例
4.4 组件与套件的区别
基于上述组件和套件的区别,一般认为,组件的权利稳定性更好,而套件的保护范围更大,区别于相似设计在另外的维度上拓宽了合案申请的形式。一个产品,在不同的理解下可以是相似设计、套件设计或组件设计。
这是一件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立体图,该申请是以外观设计申请方式中最普遍的单一设计六视图+立体图申请的。
但是,实际上可以有其他的选择方式,例如:
1、认为ABCDE五个部件需要组合使用,把该设计看成是组件,包括ABCDE五个组件;
2、认为ABCDE五个部件均可单独使用,把该设计看成是套件,包括ABCDE五个套件;
3、认为ABCDE五个部件中部分构成相似设计,比如ABE构成相似、CD构成相似,则可以以相似设计合案申请。
4.5 合案方式的选择
实务中,个体具体有没有独立使用价值有时候存在主观性,会存在可以申请套件、相似设计、也可以申请组件的情形,需要结合保护范围或者专利权稳定性,考虑以何种方式申请。涉及相似设计的,规定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五、结论和建议
在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策略的实践中,申请人需综合考量设计特征、产品属性和法律规范,灵活运用相似设计、套件设计及组件设计的合案申请规则,以兼顾保护范围与权利稳定性。实务操作中,建议优先梳理系列设计元素的共性特征,通过视图精准呈现设计要点的同时,确保图片清晰度和文件格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要求。
若涉及复杂设计组合或法律适用疑难,申请人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协助制定申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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